與律法的典故
樓上的「緹縈救父」的確是家喻戶曉好典故,再來說一個大家可能不太知道的。
著名典故:「何武斷劍」
沛中有一個富豪,正妻及其女兒品德不端,兒子為妾所生,且年幼喪母。富豪臨終時恐怕死後子女爭奪家產,兒子年幼受到迫害,就立下遺囑說,所有財產都歸女兒,但有一把寶劍,在兒子15歲時交給他。兒子成年後,向姐姐們索要寶劍,但姐姐們不肯給,兒子告至官府。司空何武說:「劍,所以斷決也。現年十五,有智力足也。女及婿溫飽十五年已幸矣。」也就是說兒子已經十五,具有掌理家族的能力了,而劍又是決斷事務的意思,也就是說富豪當時是暗指在兒子十五歲時將家族交與其管理,女兒和女婿們享了十五年溫飽已經算幸運了。當時大家都說何武這樣「原情度事」十分恰當。
這個典故可以看出漢代已經出現了遺囑繼承,並且嫡子與庶子都有繼承權。
同時它也是我國古代「原情」斷案,重視維護實質正義的例子。
古文原文可見《太平御覽》八百三十六卷
㈡ 最早立法典故或成語,來表述中國古代法律的來源,
我這里有兩個典故:1、《列子》中記載鄭國大夫子產用《竹形》,《竹刑》由鄧析寫成;2、知名古人趙氏孤兒趙武的孫子趙殃鑄造刑鼎,上刻律法,被孔子反對過。
㈢ 與法治有關的成語 典故
約法三章 公元前來206年,劉邦率源領大軍攻入關中,子嬰向劉邦投降。劉邦進咸陽後,把關中各縣父老鄉親英雄豪傑召集起來,鄭重地向他們宣佈道:「秦朝的嚴刑苛法,把眾位害苦了,應該全部廢除。現在我和眾位約定,不論是誰,都要遵守三條法律。這三條是:殺人者要處死,傷人者要抵罪,盜竊者也要判罪!」父老鄉親英雄豪傑們都表示擁護約法三章,紛紛取了牛羊酒食來慰勞劉邦的軍隊。
2.大明法度 北宋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文學家、改革家王安石在《上時政疏》中提出「蓋夫天下之大器也,非大明法度,不足以維持,非眾建賢才,不足以保守。」的思想。大明法度,即廢除舊法、弊法,創立新法、善法;「眾建賢才」,即革掉守舊平庸之吏,起用進取有為之士。他認為,國家是否富強,天下是否安寧,關鍵在於有沒有法度,法度是否合理,是否有優秀的治世之才。王安石把法度和賢才的作用統一起來,認為法治和人才是治國理政的兩個重要因素
㈣ 請搜集有關法律的成語及典故並分享一例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意思是天道公平,作惡就要受懲罰,它看起來似乎並不周密,但專最終不會放屬過一個壞人。
法網:天道之網,指法律的懲罰。恢恢:寬廣的樣子。疏:不嚴密。出自《老子》七十三章。
原文:
勇於敢則殺,勇於不敢則活。此兩者,或利或害。天之所惡,孰知其故?是以聖人猶難之。天之道,不爭而善勝,不應而善應,不召而自來,繟然而善謀。天網恢恢,疏而不失。
㈤ 法律典故
給你介紹一個物權法上的經典故事,這說明了一個物權能夠得到充分尊重的法制環境是多麼的讓人尊敬與感動,故事的名字叫做:《德國的釘子戶》(《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
那位老兄可不是一個有婦人之仁的小腳色,他是威廉一世,號稱「軍人國王」的普魯士國王弗里德里希,後來在法國巴黎的凡爾賽官鏡廳被德意志各邦君主擁立為德國皇帝,深受廣大人民群眾愛戴,他的助手就是大名鼎鼎的鐵血宰相俾斯麥。現在德國街頭還有他騎著青銅戰馬的塑像。
當年他在距離柏林不遠的波茨坦修建了一座行宮。有一次,這位皇帝用偉人們慣有的動作,登高遠眺波茨坦市的全景,正欲掐腰感慨江山如此多嬌,他的視線卻被緊挨著宮殿的一座磨坊擋住了。如此不合時宜的「違章建築」,讓這位領袖非常掃興。但他畢竟還是愛自己的子民的,他想以一種公道的方式來解決,於是派人前去與磨坊的主人協商,希望能夠買下這座磨房。
不料,這個磨坊主覺悟非常低,絲毫不顧全大局;心裡只有小家,沒有大家,一點不把「市政規劃」和「國家形象」放在眼裡,就認一個死理,這座磨坊是從祖上傳下來的,不能敗在我手裡。幾次協商,許以高價,曉之以理,動之以情,表示組織的關懷,警告威脅領袖安全,影響偉大祖國形象這個問題的嚴重性。要知道這里可是一個國家的門面,來這兒的國際友人多極了,100多年以後波茨坦公告都是在這里簽的。可這個老漢始終軟硬不吃。
面對這樣不識抬舉、不可理喻的釘子戶,終於威廉「龍顏」震怒,派警衛人員把磨坊給拆了。
有趣的是,這個釘子戶拆遷時倒很配合,展現了良好的紳士風度,好像一點都不擔心,既沒有哭天喊地,滿地打滾,也沒有把汽油倒在身上威脅要自焚。他袖手站在一邊,嘴裡嘰嘰咕咕:別看你是一國首腦,我德國尚有法院在,待我到法院與你理論。
第二天,這個老漢居然就在當地一紙訴訟把國家元首告上了法庭,地方法院居然受理了,判決結果居然是威廉一世敗訴。判決皇帝必須「恢復原狀」,重新把那磨房蓋起來,以賠償由於拆毀房子造成的損失。威廉貴為一國之君,拿到判決書也只好遵照執行,本來是想辦件好事,現在比竇娥還要冤。而那個刁民此時躺在他的小磨坊里,一邊數鈔票,一邊偷著樂,壓根就用不著冒被遣送拘留的危險,也不擔心什麼打擊報復,秋後算賬,從此以後不管什麼國際友人來訪,他天天心安理得磨他的麵粉。
後來威廉一世和那個磨房主都「駕崩」了,輪到小磨房主想進城,希望把磨房給賣了,不由想起了那個老買主,但他不知第二代領導人對這個磨房感不感興趣,就給威廉二世寫了一封信。威廉二世給他回了信:「我親愛的鄰居,來信已閱。得知你現在手頭緊張,作為鄰居我深表同情。你說你要把磨坊賣掉,朕以為期期不可。畢竟這間磨坊已經成為我德國司法獨立之象徵,理當世世代代保留在你家的名下。至於你的經濟困難,我派人送三千馬克,請務必收下。如果你不好意思收的話,就算是我借我給你的,解決你一時之急。你的鄰居威廉二世」。
歷經了多少個統治者,到現在,那個磨坊,德國司法獨立的象徵,代表了一個民族對法律的信念,仍像紀念碑一樣屹立在德國的土地上。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到你!
㈥ 法律典故
一、用扣留檔案等辦法制裁員工違約跳槽。
一年前,上海某機械廠與應屆畢業生小周(非滬籍)簽訂了勞動合同。廠方向小周所在高校支付了教育資助費,並將小周的戶口落入該廠集體戶。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小周必須為企業服務5年,如果小周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違約金。半年後,小周提出辭職。機械廠批准了小周的辭職,但要求支付違約金。小周不肯,於是機械廠就不為小周辦理退工手續,並且扣留了他的人事檔案。又過了三個月,小周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要求機械廠辦理退工手續,轉移人事檔案。廠方則提起反訴,要求小周支付違約金。結果仲裁庭只支持了小周的請求,卻對廠方的請求不予支持。 傻在何處:辦理退工手續,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小周提出辭職後,廠方既予批准,即應及時為小周辦理退工手續。對於侵犯勞動者就業權的行為,應當予以糾正。機械廠的反訴則不同,它體現的是一種財產關系,在法律上一般受到時效期限的制約。由於機械廠沒有在小周拒付違約金後的六十日內提起勞動爭議仲裁,放棄了主張自己權利的機會。同理,如果不是受時效影響,機械廠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小周由於延遲退工造成的相應損失。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後,應在7日內辦妥退工登記備案手續,並做好人事檔案的轉移工作。如果員工違約離職,請務必在有效期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
二、為了方便辭退員工,繼續使用「過期合同」。
上海某公司小夏的五年期勞動合同快到期了。新來的經理對他的表現不滿意,但一時沒有找到合適的人選。雙方沒有終止勞動關系,但也沒有續簽合同。三個月以後,經理找到了新人,通知小夏合同已經過期,公司決定即日起終止勞動關系。小夏不同意立即終止勞動關系,並要求經濟補償。雙方協商不成,小夏提請勞動爭議仲裁,仲裁庭沒有支持經濟補償要求。小夏不服,訴訟到法院,最後獲得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相當於五個月工資32000餘元。
傻在何處:對於勞動合同期滿後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又實際履行的,可以認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維持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規定: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系,而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勞動者。至於勞動者是否有權要求經濟補償,各地和各部門的規定不同。根據上海勞動仲裁機構的口徑:只要單位提前一個月通知,就不承擔其他義務,不必經濟補償。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用人單位提出解除關系,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由於仲裁與法院的不同觀點,此種情形用人單位應盡量與勞動者協商,最好不要把官司打到法院。為避免不必要的損失,還可在勞動合同上註明:合同期滿,當事人未通知對方終止勞動關系的,視為同意續延一個月的合同期。
三、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同時約定試用期。
凌雲2003年10月應聘進入公司,簽訂了5年期勞動合同,並約定了6個月的試用期。2003年12月,公司派凌雲去日本接受為期3個月的技術培訓,並與凌雲簽訂了一份《培訓協議》。協議約定凌雲在培訓結束之後,須為企業服務5年;如在服務期內辭職,須賠償培訓費用5萬元。2004年2月,凌雲完成培訓回到公司,很快提出辭職。公司要求凌雲按《培訓協議》賠償公司的培訓費,但被拒絕。公司向勞動爭議仲裁庭提出賠償培訓費,卻沒有獲得支持。
傻在何處: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另外,服務期是勞動者因接受用人單位給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諾必須為用人單位服務的期限。但是當兩者重合時,應優先適用試用期的規定。因為在試用期間,勞動者享有對合同的任意解除權,這是勞動法賦予勞動者的特權,用人單位無權以合同、協議等形式加以限制。至於是否應當賠償損失,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規定,用人單位出資對員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員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試用期並非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公司當初已約定試用期,但在凌雲出國時,可讓他提前轉正。
四、約定勞動合同違約金,但數額低於實際損失。
2年以前,上海一家公司送員工小萌到國外技術培訓。雙方約定:如小萌在培訓結束後服務不滿5年離開公司,需支付違約金2萬元,並按已服務年限逐年遞減的方式賠償培訓費用5萬元。現在小萌因故決定跳槽,公司要求支付違約金2萬元,同時賠償經濟損失3萬元(服務期已滿2年),總共5萬元。小萌認為賠償太多,提起勞動爭議仲裁,最後經調解,小萌只賠償了經濟損失3萬元,而不再支付違約金。 傻在何處:小萌當初享受了公司出資培訓的特殊待遇,違約後應當支付違約金。另外,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按照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上海市勞動保障局規定:「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高於因勞動者違約給用人單位造成實際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按雙方約定承擔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數額低於實際損失,用人單位請求賠償的,勞動者應按實際損失賠償。」實際上規定了違約金和賠償金兩者取一的原則。由於小萌的違約金數額低於實際損失,顯然意義不大。
在上海等地,約定勞動合同違約金數額可以略高於實際損失。但是根據《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最多不得超過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
五、把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金隨工資一起發放。
兩年前,上海一家制葯企業與小蔡簽訂了一份競業限制協議,規定他離開本公司後兩年內不得自營或到與本公司有競爭的同類企業工作,否則將承擔違約和經濟賠償責任。去年開始,公司通知在他的工資中每月增加800元「競業限制補償費」。今年小蔡辭職,有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行為,公司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小蔡履行賠償經濟損失,但沒有得到支持。 傻在何處:競業限制條款在勞動合同中為延遲生效條款,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開始生效。由於限制了勞動者一定時期內的擇業權,因此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必須約定經濟補償。這種經濟補償金應當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給予的,公司在員工每月的工資中增加一筆錢,不應當視作是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
競業禁止的經濟補償金可在勞動者離職後一次性或分期給予,其標准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由此發生爭議的,上海仲裁機構一般按勞動者本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不足12個月按實際月數)的平均工資收入的20%至30%確認。
六、用「高薪」替代社會保險費
上海浦東一家網路公司為了籠絡住人才,與員工約定每月工資多發1000元,公司不再繳納為員工社會保險費。但員工小姚離職後要求即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要求公司補繳他在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費,獲得支持。
傻在何處:《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既是勞動者的權利,也是國家利益。因此,即使勞動者不想參加社會保險也是不行的,以高薪或商業保險替代社會保險的約定,以及由勞動者個人承擔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社會保險義務的約定不合法。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仍不可免。
現行城鎮養老保險的高成本和僵化的機制,的確影響到用人單位參保的積極性。相比之下,上海「鎮保」的統籌「門檻」較低,體現了社會保障水平的多層次,不妨一試。
七、出資培訓員工,卻拿不出支付憑證。
2003年7月,某汽車廠為了提高維修工人的技術水平,花高價從廠外請來了高級技師到廠里進行技術培訓,還為此添置了不少培訓設備。汽車廠規定,接受培訓的工人合同期未滿辭職,須向汽車廠賠償培訓費5000元。最近,小裘提出辭職,他認為汽車廠要求賠償培訓費沒有任何依據,並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調解下,汽車廠不再堅持賠償培訓費。
傻在何處:用人單位向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索賠培訓費,只限於「出資培訓」的范圍。具體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委託全日制大中專院校、科研院所、培訓中心、職業學校代培學生。(二)學歷培訓。(三)能力培訓,如外語等級進修,專業技術職稱(晉級)培訓,以及勞動技能培訓等。(四)出國或異地培訓、進修、研修、做訪問學者等,其費用包括各種學雜費、往返交通費、置裝費和在外期間生活補貼。用人單位需提供的支付憑證,主要指員工培訓的學雜費等,一般不包括聘請講師和添置設備的費用。如果汽車廠不能提供支付憑證,員工可拒絕賠償。
「出資培訓」是一種特殊待遇,全體員工都能享受的培訓只是企業內訓。但是對於含金量較高的內訓,其對象也應從嚴選擇,並結合晉升、加薪、福利等因素,綜合制定防止跳槽計劃。
八、試用員工設立「空城計」。
小呂應聘到上海一家公司,公司與他簽訂了一份「試用期合同」,約定試用期為三個月,月工資為1200元;試用合格轉正後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月工資為2000元,並繳納社會保險費;在試用期間,雙方都可隨時解除勞動關系,對方不得提出異議。兩個月以後,公司以小呂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小呂不服,提請勞動爭議仲裁。仲裁挺裁決「試用期」合同無效,但是公司不能解除勞動關系,而且在「試用期間」,也應支付工資2000元,並補繳社會保險費。 傻在何處:訂立勞動合同是約定試用期的前提條件,不允許只簽訂「試用期合同」,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在勞動合同中只約定試用期,不約定合同期。《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據此,小呂的「試用期合同」不成立,三個月「試用期」應視為合同期。在合同期而非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不能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關系。另外,由於雙方約定了轉正後的工資2000元,小呂可要求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支付相當於轉正後的工資。但是各地規定略有差異
如果用人單位想試用員工三至六個月,然後再決定是否簽訂長期勞動合同,不如先簽訂三至六個月期的勞動合同,以後再根據業務需求、員工的工作表現等因素,決定是否續簽。
九、為了控制加班費用,對加班費進行「明碼標價」。
上海某商場對於員工加班費作出「明碼標價」,比如規定晚上加班1小時6元;周末1小時10元,1天50元封頂;法定假日1小時20元,1天100元封頂。部門經理老楊覺得很吃虧,因為按他所在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計算的加班費,比商場「明碼標價」的要高。他在辭職時要求商場按照《勞動法》規定補足所欠的加班費差額。雙方協商不成,老楊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獲得支持。
傻在何處:按照《勞動法》規定:平時加班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當然,如果單位經濟效益比較好,只要「明碼標價」的加班費不低於員工法定的加班費標准,也是允許的。但是,如果員工工資差距比較大,那麼工資比較高的職工,還是會覺得吃虧,認為公司處理不公。 並非一定要按勞動者月工資的70%計算加班費,也可根據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准確定加班費。後者更有利於用人單位控制加班費。
十,為了長期留住人才,故意不約定服務期限。
三年前,一家外貿公司准備拓展在歐洲業務,報銷了小劉三年來學習高級口語翻譯的學費5萬元,並與小劉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今年小劉提出辭職,公司要求賠償5萬元的培訓費。小劉不服,提請勞動爭議仲裁,結果只賠償了2萬元。
傻在何處: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規定,用人單位出資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試用期滿,在合同期內,則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具體支付方法是:約定服務期的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沒約定服務期的,按勞動合同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遞減支付;沒有約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
外貿公司想要長期使用小劉,與其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但不約定服務期,不如約定十年服務期更加劃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