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名言
A. 著名的法理學名言
法理學 名人名言
1、法律的保護比個人的保護更有力。2、法律有效力國民便昌盛。3、造法易,執行難。4、不確定性在法律中受到非難,極度的確定性反而有損確定性。5、法律的解釋具有法律的效力。6、法學家的共同意見具有習慣的力量。7、在用語中不存在模糊性時,不得允許探索用語的意圖。8、對制定法應當做嚴格解釋。9、習慣是法律的最好解釋者。10、沒有法律就沒有犯罪,沒有法律就沒有刑罰。(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11、實施違法行為或者是基於預謀、或者是基於沖動、或者是基於偶然。12、審判不應依照先例,而應依照法律。13、沒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沒有刑罰。14、簡短是法律之友,極度的精確在法律上受到非難。15、警察是法庭的僕人。(警察必須根據法庭傳召出庭作證)16、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17、遲來的正義即非正義。18、救濟走在權力之前,無救濟即無權力。19、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決沖突的首要渠道。20、如果行政權力的膨脹是現代社會不可豁免的宿命,那麼為了取得社會的平衡,一方面必須讓政治充分反映民眾的意願,另一方面在法的體系中應該最大限度地尊重個人的主體性,使他們能夠與過分膨脹的行政權力相抗衡。21、法律的調整對象是行為,而所謂社會關系不過是人與人之間的行為互動或交互行為,沒有人們之間的交互行為,就沒有社會關系。法律是通過影響人們的行為而實現對社會關系的調整。22、在一個秩序良好的國家中,司法部門應得到人們的信任和支持。從這個意義出發,公信力的喪失就意味著司法權的喪失。23、司法,就其本質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條件的地方,就越難看出在刑罰平等上有什麼司法。24、人與人是不相同的,人們不能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視同仁、人人相等。25、我們作為人而有權擁有的平等是環境平等,而不是個人平等。26、任何事情,只要與自然發顛撲不破的永恆要走向沖突,就是無效的,因而也就不能約束任何。27、法律的力量僅限於禁止每一個人損害別人的權利,而不禁止它行使自己的權利。28、如果司法權同行政權合二為一,法官便將握有壓迫者的力量。
B. 關於法律的名人名言,
1、康德在《永久和平論》中提到的法律名言:
不能期待國王哲學化或者哲學家成為國王,而且也不能這樣希望,因為掌握權力就不可避免地會敗壞理性的自由判斷。但是無論國王還是(按照平等法律在統治他們自身的)國王般的人民,都不應該使這類哲學家消失或者緘默,而是應該讓他們公開地講話;
這對於照亮他們雙方的事業都是不可或缺的,而且因為這類哲學家就其本性不會進行陰謀詭計和結黨營私,所以也就不會蒙有宣傳家這一誹謗的嫌疑了。
C. 關於法在我心中的名言
一、遵守法律,是謂正義;正直者的良心贊成正義,譴責非正義。
出自:〔荷〕格老秀斯《戰爭與和平法》
介紹:胡果·格勞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近代西方思想先驅,國際法學創始人,被人們同時尊稱為「國際法之父」與「自然法之父」,亨利四世贊其為「荷蘭的奇跡」。
二、公民能服從國家的法令,他才被認為值得享受國家的權益。
出自:〔荷〕斯賓諾莎《神學政治論》
介紹:巴魯赫·德·斯賓諾莎(Baruch de Spinoza,1632年11月24日—1677年2月21日),猶太人,近代西方哲學公認的三大理性主義者之一,與笛卡爾和萊布尼茨齊名。
三、只有在社會狀態下,善與惡皆為公共的契約所決定,每一個人皆受法律的約束,必須服從政府。
出自:〔荷〕斯賓諾莎《倫理學》
四、在一個法制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金科玉律是什麼呢?那就是「嚴正地服從,自由地批判」。
出自:〔英〕邊沁《政府片論》
介紹:傑里米·邊沁(Jeremy Bentham,公元1748年2月15日—公元1832年6月6日)是英國的法理學家、功利主義哲學家、經濟學家和社會改革者。
五、如果有很多雙眼睛在敏銳地監視的話,大家就會為維護和平而遵守法律。
出自:〔英〕溫斯坦萊《溫斯坦萊文選》
介紹:傑臘德·溫斯坦萊(約1609—1652)是十七世紀英國掘地派運動的著名領袖和傑出思想家。